(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本市人,无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本市人,无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