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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本市人,无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本市人,无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