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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丁李军与张素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丁某甲,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志建。被告张某,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丁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及其代理人邹志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甲诉称:其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女丁某乙。张某自2003年8月起吸毒,并于2013年初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张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生一女丁某乙,现就读于无锡市某某小学。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8月,张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裁决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双方因此时有争吵,张某于2013年4月离家后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公安机关认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丁某甲与张某相识恋爱并结合,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因张某吸毒并离家出走产生矛盾。但双方毕竟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尤其是张某能正视自己的过错,真心悔改,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丁某甲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806元,由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华朝审 判 员  林丽华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