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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告:任某某,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任楼行政村任楼村3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