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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海峰与被告江学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峰,江学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董海峰,司机。被告江学太,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海相,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涉县。原告董海峰与被告江学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学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峰撤回对被告江学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海峰负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