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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易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