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易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