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杜某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