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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杜某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