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与张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张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25号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雪林,公司法务。被告张建飞,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