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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鞠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4)嘉盐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农民。因出售淫秽物品,于2013年11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4)第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燕琴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鞠某以营利为目的,从嘉兴小商品市场购进非法出版的光碟后,多次在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翠屏路与南王线路口设摊零售。2013年9月29日19时许,其在设摊零售光碟时,被海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各类非法光碟数量共计1721张。经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1629张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邵某、钟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1629张,后被查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鞠某犯罪未遂,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人民陪审员  姚敏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叶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