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周华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9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至2013年2月,周某共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8799.27元,经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2月15日归还了该欠款。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信用卡办卡资料、交易明细、催收明细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已归还涉案的信用卡欠款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