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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军与被告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39号原告:许军,男。被告: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地运所村。法定代表人:李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百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原告许军与被告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章丽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4年4月8日,原告许军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军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