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与周幸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周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企业代码:69716506-6。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幸军,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幸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车发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