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秀梅与王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槐执恢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