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计生与王毛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生,王毛林,刘奎明,付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计生,农民。被告王毛林,农民。第三人刘奎明,农民。第三人付美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生与被告王毛林、第三人刘奎明、付美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计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计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李计生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