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凤燕与被告刘印抚养费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燕,刘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76号原告任凤燕。被告刘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燕与被告刘印抚养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凤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闫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