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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4月9日因赌博、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7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本市秦淮区韩家苑11号5幢104室被民警抓获,民警对张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6小袋、1小瓶。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总计净重11.226克,皆检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当场对该毒品疑似物予以扣押。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了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被告人张某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属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先行羁押的15日已扣除。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谷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