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常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学群与王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学群,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学群。被申请人:王军。申请人徐学群与被申请人王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军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东苑小区21幢中单元202室(保全额22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军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东苑小区21幢中单元202室(保全额22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