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玲芳与赵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芳,赵灵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2238号原告:李玲芳。被告:赵灵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芳与被告赵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玲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玲芳负担。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