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温商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玲芳与赵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芳,赵灵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2238号原告:李玲芳。被告:赵灵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芳与被告赵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玲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玲芳负担。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