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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2014)兴执字第5号北海源森态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南宁市壮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源森态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壮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北海源森态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壮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海源森态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南宁市壮宝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其他民事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焕谢审判员  莫燕蓉审判员  韦海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雷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