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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小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闫广栓、胡春玲与被告王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广栓,胡春玲,王荣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小字第004号原告闫广栓,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5日。原告胡春玲,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0日。被告王荣飞,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1日。原告闫广栓、胡春玲与被告王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唐昌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