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王璐,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千三百八十三元一角六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