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麦进区与被告黎伟亮、黎伟志、卢日光、第三人高明区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进区,黎伟亮,卢日光,黎伟志,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麦进区,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达文,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伟亮,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卢日光,男,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黎伟志,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号。负责人于建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郑小冰,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系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麦进区诉被告黎伟亮、黎伟志、卢日光、第三人高明区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及第三人分别于2014年4月3日、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麦进区撤回起诉;二、准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麦进区负担25元,由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负担183元。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张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