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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肖银珍与被告程杰先、程元先、程明先赡养费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银珍,程杰先,程元先,程明先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肖银珍。委托代理人程吉先。被告程杰先。被告程元先。被告程明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万诚。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银珍与被告程杰先、程元先、程明先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银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凌溶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