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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诉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荣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梁焱,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局于2014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3)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本村115.32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44498元,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计罚人民币24449.8元,共计人民币268947.8元。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44498元,并缴纳罚款人民币24449.8元,共计人民币268947.8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3)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没款人民币268947.8元。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93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王兴福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