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自霞、杜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自霞,杜雨,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住所:太和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号。委托代理人:张超,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自霞,女,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杜雨,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军,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自霞、杜雨、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该借款已清偿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