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孔与杨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孔,杨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285-2号申请执行人:韩孔,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杨状,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及2014年2月13日分别作出(2014)埇执字第00285号及(2014)埇执字第0028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状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华夏商社南面恒丰大厦11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被执行人杨状所有的LA1706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杨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状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华夏商社南面恒丰大厦11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解除被执行人杨状所有的LA1706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