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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邸某,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