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邸某,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