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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岔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万祝于与陶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祝于,陶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万祝于。被告陶泉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71号。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祝于诉被告陶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祝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祝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於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