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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马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田羽韩与韩伟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韩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田某甲,女,200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某乙(系原告田某甲母亲),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束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