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朱蓉萍与丹巴县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蓉萍,丹巴县人民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蓉萍,女,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嘉绒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清,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蔡世忠,该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袁智琼,该医院办公室副主任。再审申请人朱蓉萍因与被申请人丹巴县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蓉萍申请再审称:(一)朱蓉萍没有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在生病等特殊情况下让第三人熊朋辉暂用了房屋1年多,丹巴县人民医院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转租行为的同意。(二)丹巴县人民医院没有解除合同的理由,也没有完善解除合同的手续。丹巴县人民医院2012年11月28日发给朱蓉萍的通知,不是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通知。(三)在朱蓉萍不知情的情况下,丹巴县人民医院单方终止合同,造成朱蓉萍为经营所订购的货物过期而损坏,对该损失应予赔偿。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还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朱蓉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转租房屋的问题。朱蓉萍提出没有转租房屋,是因病而让第三人熊朋辉暂用,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朱蓉萍系将所租赁得房屋转租给熊朋辉使用,其后又于2012年11月将该房屋转租给郑敏使用,均签订有租赁协议,其转租事实成立,且两次转租行为均未取得所有权人丹巴县人民医院同意,二审法院确认该事实并无不当,对该再审事由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是否已解除的问题。2009年3月31日,朱蓉萍和丹巴县人民医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因朱蓉萍继续使用该诉争房屋,而丹巴县人民医院作为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该房屋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从2009年3月31日原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丹巴县人民医院于2012年11月28日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给朱蓉萍,该通知内容应理解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并要约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在该通知送达后长达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朱蓉萍并未作出承诺,双方亦未就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丹巴县人民医院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不属适用法律不当。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存在损失及是否应赔偿的问题。经查,朱蓉萍在未得到丹巴县人民医院许可的情况下将租赁铺面转租,其行为已违反法律对转租的限制性规定,丹巴县人民医院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但丹巴县人民医院仅于2012年11月28日将要求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给朱蓉萍,且对其签订合同或安置货物等预留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其行为合乎情理,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另朱蓉萍在与郑敏的协议中有条款记载“如医院要撤迁房屋,甲方通知乙方退出房屋时,退还乙方未使用时间的房屋租金”,结合朱蓉萍与熊朋辉协议中约定“货损费21600元”、与郑敏《租房协议》中约定“货损费12000元”的内容,说明朱蓉萍对丹巴县人民医院可能随时因撤迁收回房屋知情,亦没有实际经营的安排,并已事实上从熊朋辉及郑敏处得到了额外收益,故对该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朱蓉萍所称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枉法裁判的再审事由,因未提交确切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朱蓉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蓉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