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山东普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普瑞建设有限公司,程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197-1号申请人���东普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普,总经理。被执行人程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普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菏牡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