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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左忠堂犯窝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左忠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文才,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启全,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德江,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文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启通,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文钦,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启街,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忠堂,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左忠堂犯窝藏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花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左忠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左文才与左某A(另案处理)等人因对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工业园”的拆迁工作不满,将正在工业园正常工作的两台铲车强行扣押。左文才、左某A与左某B(另案处理)三人多次商量此事并召集村民开会商量解决办法,会上决定继续扣押铲车,如果政府来人开铲车就用锄头、木棍和他们对打,并决定搭个棚,派人轮流守车。经“西湾工业园”、西湾政府、西湾派出所人员多次与左文才等人交涉,左文才等人拒绝交出扣押的铲车。2013年10月17日上午,公安人员前往左文才等人扣押铲车的地方,要求左文才等人将扣押的铲车予以放行。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等人不但拒绝放行,还用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木棍殴打公安民警,用粪水泼向公安民警,致使20多名公安民警受伤、受辱,其中6人构成轻微伤。2013年10月18日,左文才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追查,便跑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石牛塘被告人左忠堂家,把事情告知左忠堂,要求在左忠堂家中躲几天。被告人左忠堂明知左文才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安排左文才在自己及其侄子左光富家中吃住了三天。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忠堂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左启全、左德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左忠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妨害公务的事实2013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左文才与左某A(另案处理)等人因对贺州市西湾(平桂)工业园石材粉体产业园的征地拆迁工作不满,将正在工业园正常工作的两台铲车强行扣押。事后,左文才、左某A与左某B(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商量并召集全体村民开会讨论解决办法,会上决定继续扣押铲车,并在旁边搭个棚,派村民二十四小时轮流守车。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来开铲车就用锄头、木棍对抗。经贺州市西湾(平桂)工业园、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贺州市公安局西湾派出所的民警多次与左文才等人交涉,左文才等人均拒绝交出扣押的铲车。2013年10月17日上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组织公安民警前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大山脚”(地名),再次要求左文才等人将扣押的铲车予以放行。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等人不但拒绝放行,还用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木棍殴打公安民警,左启全还用粪水泼公安民警,致使20多名公安民警受伤、受辱,其中贝某某、李某乙、蔡某某、罗某丙、张某某、蔡易辰6名执法民警已构成轻微伤。此节事实,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邱某甲、钟某某、邱某乙、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韦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罗某甲、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朱某某、黄某甲,韩某某、张某甲、罗某乙的证言,同案人何某某、左某C、黎某某、左某D、左某E、左某F、左某G、周某某、左某H、陈某乙、左某I、左某J、左某K、左某L、左某N、左某M、左某O、左某P、左某Q、左某R、左某S、左某T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贺州市公安局西湾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飞马村民扣押铲车出警情况说明,铲车转让合同,购车发票,土地平整清表协议书,被害人李某乙、罗某丙、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邹某某、贝某某、孙某某、陶某、毕某某、黄某乙、谢某出具的西湾飞马村处警经过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窝藏的事实2013年10月18日,左文才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追查,便跑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石牛塘被告人左忠堂家,把事情告知左忠堂,要求在其家中躲几天。被告人左忠堂明知左文才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安排左文才在自己及其侄子左光富家中吃住三天。后怕对自己不利才将左文才打发走。此节事实,被告人左忠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文才、左某H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左忠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左启全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左德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此节事实,被告人左启全、左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院(2008)八刑初字第152号、(2009)八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贺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2011)钟狱释字第704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左忠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左忠堂犯窝藏罪成立。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文才组织他人,并伙同被告人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左启全、左德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文才、左启全、左德江、左文建、左启通、左文钦、左启街、左忠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文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左启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三、被告人左德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左文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五、被告人左启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六、被告人左文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七、被告人左启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八、被告人左忠堂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