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牛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牛某某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高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某甲,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缑培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被告牛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牛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国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