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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牛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牛某某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高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某甲,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缑培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被告牛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牛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国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