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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3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男,1952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力争,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1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05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1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1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张×2负担608元(已交纳),由张×1负担60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8.5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英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代理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