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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洑东支行与张忠良,崔建得,许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洑东支行,崔建得,许跃芳,张忠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商初字第0256号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洑东支行,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洑东迎宾路28号。负责人纪雪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王婷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得。被告许跃芳。被告张忠良。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洑东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崔建得、许跃芳、张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被告崔建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跃芳、张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2011年9月29日,崔建得因需向其借款39万元,由许跃芳、张忠良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农商行按约发放贷款,崔建得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本息,许跃芳、张忠良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农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崔建得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9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2、由崔建得承担律师费20500元;3、由许跃芳、张忠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被告崔建得辩称:借款是事实,其现在无力归还,要求农商行取消利息,本金分几年归还。被告许跃芳、张忠良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农商行与崔建得、许跃芳、张忠良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农商行同意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向崔建得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40万元的贷款。同时许跃芳、张忠良自愿为崔建得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在农商行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4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合同第九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2年10月8日,农商行按约向崔建得放款,同时约定了借款金额为3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年利率为10.8%。借款到期后,崔建得未按约归还利息及本金。农商行为主张律师费,提供了其与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205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纠纷的引起是崔建得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许跃芳、张忠良未履行担保责任所致,责任在各被告。崔建得所借款项应予归还,并应按约支付利息。许跃芳、张忠良亦应按约对崔建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合同约定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且该收费标准合理,故对农商行主张的律师费20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崔建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洑东支行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9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二、崔建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洑东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500元。三、许跃芳、张忠良对崔建得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173元减半收取4087元,由崔建得、许跃芳、张忠良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垫付,崔建得、许跃芳、张忠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农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曹融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