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王某,男,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弟),男,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甲,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长子。被告吴某乙,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次子。被告吴某丙,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审员马新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光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