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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王某,男,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弟),男,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甲,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长子。被告吴某乙,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次子。被告吴某丙,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审员马新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光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