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林赛英与连兴旺、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赛英,连兴旺,林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林赛英,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连兴旺,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玉华,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林赛英与被执行人连兴旺、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2014年4月2日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连兴旺、林玉华已于2014年4月2日返还申请人林赛英人民币5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000元,剩余款项在和解偿还期限内尚未到期,被执行人连兴旺、林玉华在继续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