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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骆某交通肇事罪51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骆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118线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华岭村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碰撞前方没有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骆锐洪,造成骆锐洪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被告人骆某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6日,被害人骆锐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骆锐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一年零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骆某的家属赔偿了丧葬费28200元给被害人家属。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穗公交(花)车检字第2013a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穗公交花认字(2013)第a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3490号检验报告书;穗公交花法检(2013)160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骆锐洪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骆锐洪及其家属的身份材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人骆润华的证言;证人骆有明的证言;被告人骆某的供述;被告人骆某的户籍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三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骆某赔偿了28200元丧葬费给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量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骆某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金渭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阳秋林蔡剑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