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程某,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韦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