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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程某,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韦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