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张耀良与张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良,张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张耀良。委托代理人黄振,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良学。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耀良诉被告张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委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董伟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