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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李翀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智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