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利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荣。被执行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04078-1。法定代表人:范德永,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2)黄仲裁字第28号调解书,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15.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