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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村民。被告陈某,女,生于1962年2月15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柏自奎审 判 员  李 绎人民陪审员  黄 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