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村民。被告陈某,女,生于1962年2月15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柏自奎审 判 员 李 绎人民陪审员 黄 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