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新会市三江教育制衣厂、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教育办、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小学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会市三江教育制衣厂,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教育办,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小学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宁新叶、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市三江教育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启龙。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教育办。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小学。负责人:李瑞田。委托代理人:肖湘荣,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新会市三江教育制衣厂、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教育办、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小学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楚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