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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东经事前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金轮厂门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白色晶体给余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行捉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3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本院(2004)沙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王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0.3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