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盛爱玉与陈坤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玉,陈坤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449号原告:盛爱玉。被告:陈坤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爱玉诉被告陈坤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爱玉于2014年4月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爱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爱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盛爱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