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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盛爱玉与陈坤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玉,陈坤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449号原告:盛爱玉。被告:陈坤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爱玉诉被告陈坤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爱玉于2014年4月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爱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爱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盛爱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