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汉诉被告施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汉,施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商初字第438号原告王玉汉。被告施俊涛。原告王玉汉诉被告施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玉汉到庭参加诉讼。施俊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汉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施俊涛在王玉汉处借款10710元,约定利息为2分,并立有借据一份。现经多次索要一直未能给付,故王玉汉诉至法院要求施俊涛立即给付借款本息合计13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施俊涛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施俊涛在原告王玉汉处借款10710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并立有借据一份。现经多次索要一直未能给付,故王玉汉诉至法院要求施俊涛立即给付借款本本金10710元,利息2570元(利息计算到2014年3月19日),本息合计13280元。施俊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审理中,王玉汉提供了施俊涛出具的借据一份为证,证实了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玉汉要求被告施俊涛偿还借款并提供了施俊涛出具的借据为证,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施俊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俊涛给付原告王玉汉借款本金10710元,利息2570元(利息计算到2014年3月19日),本息合计13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施俊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