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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波与烟台丰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丰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93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丰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商初字第46号��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烟台丰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9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3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波在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元  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