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唐敏淑与付连喜、李文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淑,伏连喜,李文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唐敏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连喜,男,汉族。被告李文辉,男,汉族。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郜烈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铎元,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淑诉被告伏连喜、李文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伏连喜、李文辉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敏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2.0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兰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姚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