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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唐敏淑与付连喜、李文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淑,伏连喜,李文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唐敏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连喜,男,汉族。被告李文辉,男,汉族。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郜烈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铎元,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淑诉被告伏连喜、李文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伏连喜、李文辉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敏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2.0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兰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姚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