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崔顺海、梅立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崔顺海,梅立刚,梅永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负责人李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志,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职工。被告崔顺海,农民。被告梅立刚,农民。被告梅永欢,居民。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诉被告崔顺海、梅立刚、梅永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元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岳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