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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伟田与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田,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田。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16号。法定代表人周家辉,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牛支行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伟 来源: